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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四川机电工程专修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完善教学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我校决定在全校2006年本科新生中试行学分制。
第一条 实施学分制应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育思想,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实施学分制应注重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注重个性化要求,注重发挥学生的潜能,注重调动教师以最大的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提升黄河科技学院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教务管理机制,按学分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学生获得毕业规定学分,并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相关要求即可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如辅修另一专业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还可同时获得该专业的相关证书。
第二章 课程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试行学院各专业所开课程分三类: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和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专业课程体系,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75%左右。
(二)限选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按专业业务范围,分设若干选修课模块。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个课程模块或按要求在各课程模块中选修若干门课程,限选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10%---15%。
(三)任选课: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设置人文社科、艺术、经济、管理、法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课程以及其它与专业有关的技术基础课、专业课的任选课程。任选课以增长学生的知识领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主,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和基本条件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任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10%--15%。
第五条 以院(系)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四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专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六条 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已修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学分积点2.5)以上的学生,由个人申请,院(系)批准,可以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辅修专业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者,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如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在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除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外,还可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经批准可申请休学或保留
学籍。休学或保留学籍与在校时间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限。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任何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并交回学生证、校徽,保留学籍期满前两个月应提交申请办理恢复学籍手续,休学生应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八条 学分是一种单位,用于按学期计算学生的学习量。课程学习合格获得学分。
第九条 一学期内每合格完成15—20课内学时的学习,获得1学分。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分学期确定学分。
第十条 实验课、以练习为主的课程,一学期每合格完成20—30学时获得1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者,获得适当学分。
第十二条 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安排进行的教学环节,每周1学分。
第十三条 体育课每学期1学分。
第十四条 规定本科生的毕业学分数为150-200学分。辅修专业规定达到24—26学分左右,方可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五条 形势教育、入学教育、校卫队集训、毕业教育等,学生必须参加,不计学分。
第四章 学分绩点制
第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每学期及毕业前要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并在学生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应用。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第五章 选课规定
第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不办理选课,学生按本班课表到指定教室上课。
  第十八条 限选课和任选课应在院(系)所委派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修,并遵循以下选课原则。
(一)考虑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和学生本人的实际学习条件;
(二)教师、课表、教室、实验室等客观条件允许;
(三)对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或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才能修读后续课程;
(四)全校性任选课由教务处安排课表,跨院(系)选修课由各院自引安排课表。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执行,一般分为考试、考查两类,但均需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获的该课程学分。成绩和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根据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课程表,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如所选课程超出本专业年级指导性教学计划时,学生必须填写选课单,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学生选课情况分类统计送至有关开课院(系)。
    第二十一条 开课院(系)把最后确定的课程选修人数及任课教师名册报教务处,审定后将确定的课表下达到学生、教师所在院(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核准选定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允许改动。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绩考核
(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课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二)学生一学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时,取消补考资格,跟班试读,不及格课程重修。
(三)必修课补考后不及格,学生必须根据学校的规定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四)任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选修。
  (五)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补考、缓考
(一)任选课不及格课程,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以取得规定学分,重修或另选均收取重修费。
(二)期末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计零分,取消补考资格。一年后根据作弊学生的悔改表现可申请重修,交费为正常重修的2倍。
(三)学生除有重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允许缓考。凡批准期末考试缓考者,缓考的课程随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一起进行,不再给正常补考机会,缓考不及格者重修。
(四)缓考手续最迟在考试开始前一周办理。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五条 重修、免修
(一)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应交费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学生重修可跟低级修读。在课程有冲突时,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免听部分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重修考试必须经过资格审查通过方可参加。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与期未考试同时进行,重修以两次为限,第一次重修及格可自愿申请再重修,再重修及格,该课程成绩按主动重修计入学籍。第二次重修仍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毕业时做结业处理,重修费按学分数另行制定。
(二)实验、实习、设计不合格者,必须补做或重修,并相应收取成本费或重修费。
(三)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数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作业累计达到该课程平时作业总量四分之一者(含四分之一),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重修。缺课达三分之一者必须重修;作业缺四分之一者,补齐作业后,可提交补考申请。经院(系)同意后参加补考。
(四)学生已选定的课程若中途无故自行停修再次选修时,按重修规定办理。未经核准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不能取得学分;无故缺考按旷课处理,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重修,重修费为正常重修费的2倍。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需经申请批准。
(五)《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计入学生的成绩档案。不合格者,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但必须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持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院(系)领导批准改修保健课,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六)对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与限选课程,确认已掌握者,可提交申请免修考试(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训、劳动课及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除外),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按以下办法进行:
1、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13—14周填写“申请课程免修考试审批表”交学生所在系转至开课教研室,在主讲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及选修课学习情况后(成绩一般在75分以上),经教研室、系、院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2、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核或补考期间,随正常考核进行。
3、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者(含70分)方可核准免修,给与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但有实验环节的课程需补做实验且合格后才给予学分。
4、免修考试通过后,需另选其他课程者,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按规定办理手续。
5、按留级处理的学生,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6、申请免修考试时按规定交纳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留级、退学
(一)新生入校后按自然班(标准班)进行教学。对于复学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级班学习。
(二)学生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12学分时,应当留降级,可留级试读或跟班试读。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应予退学。
 2、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12学分及以上时、自入学起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
   3、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4、学生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四)学籍告勉制
对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9学分时,自入学起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7学分时,学生所在院、系应实施学籍告勉,指派班主任与导师共同帮助被告勉学生步入正常的学习、生活轨道和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并经所在学院确认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退学,由学院教学办公室、院长同时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并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二)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校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办理毕业等手续,分管学生就业部门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三)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达到规定总学分的95%以上者(含95%),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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